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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民工专项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哪些局限性?

更新日期:2018-06-25 22:47:00
什么是农民工专项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专项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局限性?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为: 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重庆市职工月最 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 年重庆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 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 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按 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进行。但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 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并签订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工必须达到国 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 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存储 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为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 月(第I个缴费年度),发给I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重庆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 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 度的重庆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 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统筹部分不转移。原已参加重庆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 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r没有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重庆市户籍农民工,可在其户口所在 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账户,同时将其在用人单位工 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账户中,并 按重庆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农民工参加重庆市养老保险社 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 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重庆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接新 参加人员办理。 重庆市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第一,没有充分考虑外地农民工的流动 性。对重庆市户籍的农民工,具有与农村养老保险的对接办法,也容易实现城市化。 农民工专项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局限性? 第二,对外地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而言,跨统筹地区就业,可以转移个人账户,统筹部分 不转移,难以平衡不同统筹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退保,只能一次性享受个人 账户部分,小'能享受统筹部分。这不仅是养老保险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且是“统账”结 合与地方统筹制度根本性矛盾引起的。如果允许统筹部分退保时也退还个人,就失 去了共济性,就不是部分积累制,也不是“统账”结合的制度。 无论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还是农民工专项养老保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尤其是五花八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跨统筹地K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 老保险关系的衔接问题。因此,国家再也不能允许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相互割 离的状况长期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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