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侯某某与张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更新日期:2018-06-21 23:19:52
如何分析侯某某与张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2日,侯某某经朋友介绍,到张某、王某某处从事木材加工工作,2015年12月18日,侯某某在工作中被电锯锯伤右手,关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侯某某提起诉讼。经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内078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王某某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22 726.96元。
本案在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全面调查了两名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情况,并做了社区调查,穷尽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执行不能案例,简单讲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难是被执行人实际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存在消极执行、躲避执行等情形,即百姓通常理解的老赖。
通过定期通报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案件,能够引导当事人与公民客观认识执行难案件和执行不能案件的区别,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努力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