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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限定企业单位劳务派遣的用工时间?

更新日期:2018-06-29 17:10:54
2008年I月2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 委员、兼职仲裁员马国华律师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釆访时认为,现在对劳务派 I 遣的时间限定对用工单位来说,将是一种限制企业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的适时之 举,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讲是一个福音。“派遣单位要盈利,用人单位要出卖自己 的责任,职工才成为了牺牲品。”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俊表示,已于I月I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派遣单位的更多义务,这些义务带责任的规定, 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职工方式分散法律 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用工单位绝非只负责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也需要承担义务或责任。刘俊认为, 若用工单位只想着“规避”,可能结果反而多增加了向派遣单位支付的管理费。 (2)民间各方观点: A. 咨询了几家劳务派遣单位,得到的回答是,他们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是 把劳务派遣都变成劳务外包,唯一的不同,就是有个5.5%的营业税。这样就可 以长期了。如果国家要否定这种做法,看来要修改《合同法》。更有过激观点认 为,与其过分保护劳动者,不如不要搞市场经济了,回到以前,所有劳动者都为 国有、集体企业工作。 B. 认为首先劳动局在3年之内肯定不会好好贯彻执行,然后最关键的是在 实际中,员工很难做到这一点,你不是要转为企业的正式职工么?不可能!退回 吧!退回不是还是可以拿工资吗(最低工资)?不可能,我马上把你安排到一个 你根本就不能胜任的工厂里,然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不就OK?中国的劳动法律离健全还远呢!法律的过分超前与滞后对一部法 律的执行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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