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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职工的劳动关系

更新日期:2018-07-02 15:04:47
如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雇用”与“使用”相分离,人为地把劳动事务管理划 分为两部分:一是实际用工单位,作为使用主体,负责生产性劳动管理事务,包 括工作岗位设置、工作任务安排、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的制定和执行;二是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雇用主体,负责非生产性劳动事务管理,如员工招聘和录用、 档案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缴纳、辞退手续办理等。劳动关系中的 财产内容具有可分性,可以流转由实际用工单位实施,但是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关 系具有不可转让的专有性;只能由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实 施。简而言之,劳务派遣最典型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和劳动的脱离,劳动力支配 权发生了转移。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职工有劳动关系却没有劳动,实际用工单 位和被派遣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却有劳动的存在。 实际用工单位的范围和《劳动法》的用人单位的范围相比更大,增加了外国 公司驻华办事处、代表处等不具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单位。在我国, 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必须使用其他公司(如外服)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实际用工单位的名称及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是劳务 派遣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这就意味者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开始的时候,应当是 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职工三方同时具备主体资格。 劳务派遣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劳务派遣职工与用工单位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双 方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称作岗位合同、聘用合同等),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 法律中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同时受民事法律制度的调整。用工单位与劳务派 遣职工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特殊劳动法律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注意到以下两点: (1)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职工劳务合同签订前,劳务派遣职工应当与劳务派 遣单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法律上会认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职工形成事 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职工和用工单位的劳务协议履行期间,必须保证劳务派遣 单位和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合同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始终存在。 (2) 用工单位必须查验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从事劳务派遣的资质,否则法律也 会认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职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工资由劳务 派遣单位发放而劳务派遣职工对此未提出异议的,如果查明劳务派遣单位确实存 在劳务派遣口头或书面协议,且劳务派遣单位亦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资格的,可 推定为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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