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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作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职工?

更新日期:2018-07-02 15:02:10
哪些工作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职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内的劳务派遺工作岗位几乎涉及所有的工种。劳 务派遣期限也没有限制,客观中既有长期劳务派遣(一年以上),也有短期劳务派 遣(六个月之下),以及中短期劳务派遣(一年以内)。《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明 确规定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一般为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从法律条文分析,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态度总体上是抑制和限制的,以避免劳务派遣职工对 直接雇佣用工主体地位的冲击。 所谓临时性,是指这一工作岗位不是常设和固定的,我们认为二般不超过六 个月。如果派遣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的长期需求,就应当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不 应当采取劳务派遺方式,以间接用工的方式使用该劳动者。 所谓辅助性,是指这一工作岗位不应当是该企业基本的和主体的工作岗位, 不是必需的、关键的、重要的工作岗位,属于非主营业务的工作岗位;比如,单位 要种植一些花草,或是需要搬运一些东西,商场的临时促销、制造企业的季节性旺 季等,临时雇佣一批员工而聘请劳动者,这类工作就属于临时性和辅助性工作。 所谓替代性,是指这一工作岗位是一种具有过渡性质的替代岗位,替代性的工 作岗位也是一种临时性的而不是常设性质的,这个岗位上原来已经有劳动者在那儿 工作,但因为某种原因,这个劳动者暂时不能继续在岗位上工作,而重新用别的劳 动者来临时替代。如一个女员工,因为要生育小孩而暂时离开工作,这时单位就可 以请I个派遣工顶替。 《劳动合同法》将可实施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从三性上进行限定,是防止劳 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不稳定,以减轻劳务派遣的负面影响。从各国的立法来看,都 对劳务派遣的实施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有的国家从行业角度对劳务派遺的实施 范围进行限制,例如,日本劳动派遣法规定了禁止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如禁止 在港湾运送行业开展劳务派遣。有的国家从派遣工作的特征进行限制,例如法 国、秘鲁。 正常情况下,劳务派遣只能是标准劳动关系的一种必要补充,而不能替代标 ,准劳动关系或与标准劳动关系平分秋色。《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是有明确限定的,限定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即劳务派遺必须 符合这三性和三大要件,这三类工作岗位是相对于常年用工关系而言的,正式工 工作岗位是不能用劳务派遣来代替的。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使劳务派遣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补充,既满足用工单位临时的需要,又满足劳 动者的需要。劳动者虽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在劳务派遣单位内没有 相应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是在实际用工单位。所以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要求是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实际用工单位拟釆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 位不具有三性的要求,就不得釆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否则会构成无效劳务派 遺,.而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按照这一要求,在具体工作岗位由有关部门加以或司法解释出台后,劳务派遣 的使用必须遵照规定执行。劳务派遺岗位的三性限制,是对劳务派遺的真正的限 制,劳动部要根据行业、工种的特点,做行政规章,清清楚楚的明确,哪些岗位是 辅助性,哪些是替代性的。从其他国家的历史可以看出来,非常明确哪些岗位不能 派,哪些能派。如劳务派遣管理最严格的日本,在劳务派遣行业和岗位方面作了严 格的规定,允许劳务派遺的行业和岗位大多是一些层次较高的岗位,如办公室工 作、文秘工作、会计等,而生产流水线式的工作岗位不允许雇用的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的最高可以按每人5000元进行处罚,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职工 之间签订的必须是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是,劳务派遺 的工作岗位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非全日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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