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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实施的劳务派遣指令对派遣工工资待遇得到哪些保障?

更新日期:2018-07-05 19:57:58
欧盟2008年实施的劳务派遣指令对派遣工人的工资待遇得到哪些保障? 2008年11月,欧盟关于劳务派遣的2008/104/EG指令(以下简称欧盟劳务派遣指令)于同年12月5日生效。该指令首次为欧盟领域约800万名劳务派遣工人制定了最低劳动条件标准,并规定欧盟成员国必须在三年内在国内法中实施。该指令确立了“保护劳务派遣工人,提高劳务派遣质量”的平等待遇原则。它的意思是劳务派遣工人应该被平等地对待为正规工人,这反过来又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工资支付 原则上应当同工同酬,包括津贴、补贴和企业福利等; 二是应当给予同等 待遇,比如在劳动时间、休假、怀孕女工保护等方面,以及在对用工单位 的共同设施如托儿所、食堂、班车等的使用上,用工单位应当给予劳务派 遣工与固定工相同的待遇。由于欧盟各成员国法律上对劳务派遣工的工资 规定各不相同,实际上其工资普遍低于固定工,因此在审议该指令时,对 同工同酬应如何规定存在很大争议,最后,作为妥协的结果,欧盟劳务派 遣指令允许成员国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例外规定,但是设定了严格的前提条 件,一是必须制定最低工资规定予以保障,二是如果作出例外规定必须由 劳资集体协议确定。对于适用范围,该指令规定原则上所有行业都可以采 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只在十分严格的前提条件下,出于公共利益的 理由,可以予以禁止或限制。为督促成员国落实相关规范,该指令还要求 成员国在法律中规定配套的制裁措施。 欧盟劳务派遣指令规定的三年落实期限已经在2011年底到期,许多成 员国在此期间修改了国内法,以符合欧盟劳务派遣指令的要求。尽管如 此,各国的规定仍不尽相同,其中,对劳务派遣工工资保障最好的是法 国。据德国“同工同酬网”报道,在欧盟27个国家中,以法律规定劳务 派遣工和固定工一律同工同酬的国家有芬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西 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和希腊;可以由劳资集体 协议作例外规定的国家有瑞典、爱沙尼亚、英国、丹麦、荷兰、德国、捷 克、奥地利、波兰、斯洛伐克和匈牙利;法律未作规定的国家有爱尔兰、 立陶宛、拉脱维亚、保加利亚、马耳他、塞浦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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